一人注册公司是有限公司,出事后,股东配偶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9-07-18 13:52:34

小编遇到过公司注册类型是有限公司然后出事后,股东配偶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小编在这里吹牛,这个是真实发生的事情,那么在注册公司过程如果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何才能避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配偶应如何避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锦都小编认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若需免责,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若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坚持年度审计,作为投资人,一旦发生诉讼,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便证明公司财务独立。
 
三、分红应依法扣缴税款,在分红时,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人有限亦不例外,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否认之诉中,股东往往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极少有公司能够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作为股东若要规避经营中风险,应当依法经营,并建立符合规则的财务管理制度。
 
如果做不了以上几点的话,配偶应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应避免在配偶投资设立的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中担任企业执行董事、高管或监事,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不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避免经营不善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jd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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