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税局代开发票有哪些纳税误区呢?需要我们怎么注意?

日期:2019-07-01 13:31:22

关于代开发票,下面三个纳税误区,重庆代理记账给你列举出来希望大家注意。
 
误区一、企业从个人手中取得的代开发票均都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关键字:“自然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税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九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八项。
 
个税的征税范围中,除“经营所得”外的八个应税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唯独取得“经营所得”,需要纳税人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并报送相关报表。
 
小结: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要自行申报纳税,无需代扣代缴,当企业从自然人处取得代开的发票后,要先行判断其是否属于经营所得。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经营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误区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字:“代开发票环节”
 
通过各地政策共有条款可知,税务机关是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代开发票时,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免征,只是征管方式发生变化,原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转移至款项支付环节,由款项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依法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不存在“免征”的规定。
 
【举例】2019年6月小明给A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一张10000元的发票。该政策出台前,假设当地原先是按1.5%附征个税,小明代开发票的时候除了缴纳3%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还需要缴纳150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附征150元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免除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大华公司还需要预扣预缴个税1450元(10000×80%×20%-150);实行新政策后,小明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
 
小结:税务机关是否附征个人所得税,并不免除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的义务,也不影响小明缴纳个税的义务。只是税款征收环节发生了变化,税额并未发生变化。
 
误区三、企业未代扣代缴的责任由自然人承担
 
关键字:“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小结: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缴税款是其的责任和义务,在新政策出台前,自然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分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预征,其余部分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现在将全部责任交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如果应扣未扣企业需要承担的罚款金额相比政策出台前更大,也意味着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大了。

作者:jd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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