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我公司仍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咋办?

日期:2019-03-05 17:20:15

网友提问:
 
近日有不少小伙伴咨询,2018年度发生的支出,至今仍未取得对方开具的正规发票。这眼瞅着汇算清缴已经开始,该怎么办?
 
锦都解析: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规定:
 
依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第28号公告),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28号公告同时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锦都回复:
 
依据第28号公告,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你公司应要求对方补开发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还要注意,此项操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完成。
 
网友追问:
 
是的,我找过他们补开了。但是我的这家供货商已经注销,没法补开发票,我该咋办?
 
锦都回复:
 
我们再来看看第28号公告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你可以对照上述条文,准备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会计核算记录等等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就允许税前扣除了。需要提醒的是,这里列明的前三项资料是必备资料。
 
网友追问:
 
那如果到今年汇算清缴结束,这些资料我仍未备齐,会怎么样?
 
锦都回复:
 
依据政策,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也就是上个回答中的一系列资料)。
 
因此,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你公司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告知你公司,你公司应自被告知之日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之后,如果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仍未能补开发票且不能按规定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作者:jd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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