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以后税务机关还能追责吗?

日期:2021-10-14 13:35:39

公司注销以后税务机关还能追责吗?
 
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追责是有明确规定的,在税收征管法中就不同情况下的企业追责时限做了界定,通常分为三种,一种是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税款少交的,追责时限为三年;第二种是企业自己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税款少交,也是三年时限;第三种是偷税抗税骗税等主观恶意造成税款少交的,没有免责时限,永远可以追责。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规定可以参考我的另一篇文章《企业涉税风险多久才不会被税务机关翻老账?》。
 
但现在的情况是企业主体都要消亡了,上面这个追责还有意义吗?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责任来讲:
 
1、税款征收与罚款追缴
 
税款与罚款的主体是公司,公司在,主体在,法律关系在,公司不在,法律关系就不在,而且在税务注销程序中,税务机关是出了清税文书确认过企业不再欠税的,即使后面发现问题,也是因为税务机关责任在先,因此并不需要担心。实务中遇到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也通常是采取搁置态度,专门有个说法叫做作暂存待查处理,其实就是就这么算了吧。
 
有专家认为如果属于企业自己责任比如说逃税的,还是要追求股东责任,这个我不能认同,即使是追责股东,这个实务中几乎无法实施下去。
 
2、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
 
涉及到违法犯罪问题,情况就有所不同,尽管企业不在,无法追究企业责任,但企业控制人、股东还在,还应当承担对应责任。这个不仅仅是税法的违法犯罪问题,适用于所有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这么看来,即使是注销了,涉及的税款可以不交,如果涉及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依然可以追究当事人或者股东责任,这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
 
实务中还有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需要小心,如果企业是按照违规程序或者同相关政府机关人员勾结违法注销的,涉及到税款或者法律责任承担,税务机关有可能要求政府市场监督部门撤销违规注销审核,恢复公司法人主体身份,这样一来,所有的税款处罚和法律责任承担就没有问题,实务中这种情况的的确确发生过,也需要公司投资人关注风险。
 
总结:
 
1、注销代表着公司法人主体身份的消亡,注销过程中资产的处置可能设计公司和公司股东两个层面的税的问题;
 
2、注销后公司消亡,税款罚款的征收追缴通常失去主体,无法实施;
 
3、如果涉及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司主体消亡的,依然可以追诉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jd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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