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逃避处罚,该如何处理?

日期:2021-08-18 11:07:01

注销公司逃避处罚,该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部分股东通过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导致生效行政法律文书执行难。检察机关如果在履职中发现此类情况,应当立足法律监督定位,主动担当作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拖鞋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成环保设施,但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19年1月10日,C县生态环境局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甲公司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甲公司拖鞋项目已经关停,但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C县生态环境局欲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发现甲公司部分股东已将公司注销,遂将此案搁置。
 
分歧意见:实践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部分股东利用简易注销的便利,通过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导致生效行政法律文书陷入执行僵局的情况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此类案件,就如何处理存有不同意见。就本案而言,主要存在三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已超出执行时效。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执行时效属于除斥期间,在法定时限内不提出申请,法院不再支持。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出执行时效,生态环境局无法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既不能进行监督,也无监督必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建议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由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此规定,生态环境局只要能举证证明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导致无法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事实就能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可以建议生态环境局申请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建议恢复公司主体地位,并追加恶意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公司在存在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情况下,股东利用简易注销便利,虚报无债务并申请注销,市场监管局受欺骗作出的注销决定可以撤销。可以建议市场监管局撤销注销决定,恢复公司主体地位。股东恶意操纵公司,利用公司注销之机让公司债务消灭、让自身认缴义务消灭,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合法权益。可以建议生态环境局依法申请追加恶意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jd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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