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日期:2021-01-28 14:33:55

本服务指南涉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的有关规定。
二、适用对象
本服务指南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
五、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旗市区烟草专卖局。
六、决定机构
同受理机构。
七、数量限制
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八、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九、禁止性要求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9.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10.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11.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12.党政机关内部;
13.同一经营地址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5.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6.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17.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18.卫生计生机构内;
1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十、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而申请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而申请变更的,提交相关拆迁安置证明;
(3)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化持证人而申请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家庭经营成员的工商备案登记。
以上材料原件在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
十一、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4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结果送达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一并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
十七、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信函咨询。
十八、监督举报投诉渠道
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作者:jd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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