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注销,欠缴税费如何追?

日期:2021-01-15 09:13:05


自然人独资公司注销?
案件基本信息
 
(2020)京02行终1464号
 
案情简介
 
1、2007年11月9日,丁某出资设立A公司,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丁某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
 
2、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间,A公司向多家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共收取中介服务费789万元,却使用其他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开具给接受服务方。
 
3、2012年5月,A公司在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提供清算报告予以注销登记。
 
4、2015年3月25日,税务机关决定对A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丁某确认取得上述营业收入未记帐、未申报缴纳税款,但认为有上述收入非“中介服务取得收入”,系取得税务事项代理服务收入以及顾问咨询服务收入。
 
5、2015年11月27日,税务机关作出〔2015〕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A公司,认为2009年至2011年期间,A公司共计789万元的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认定追缴A公司186万元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6、丁某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A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资格消灭,不能再作为行政处理的被处理对象,故撤销〔2015〕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7、2019年12月9日,税务机关向丁某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拟向其个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丁某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8、2019年12月16日,税务机关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并向丁某送达。丁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产生本案纠纷。
 
另,因丁某已于2015年12月1日以A公司名义将上述税款、滞纳金解缴入库。〔2015〕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被复议机关撤销后,A公司因已注销不能再作为法律主体接收退还的税款、滞纳金,故将上述应退还的税款、滞纳金抵为本处理决定项下丁某应纳之税款、滞纳金。
 
分析一
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
应当补缴税款的事实
是否成立?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A公司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3、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A公司2009年至2011年间取得的789万元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应当依法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4、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但丁某在税务机关的释明之下仍未提供证明A公司除自行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故税务机关按照A公司2009年至2011年经营期间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9万元,并在弥补亏损后确定2009至2011各年度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征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二
企业注销后纳税主体
如何认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3、丁某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清算时作为该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理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实进行公司清算,其中当然包括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丁某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清算报告》中签字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由此致使A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予以注销。但在案的发票、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A公司在注销前未依法清缴所欠税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

作者:jd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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