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公司注销的流程及不及时注销的法律风险

日期:2020-11-09 16:18:57

注册公司容易,注销难,许多人计算成本后直接放弃。但是放任不管的后果你们知道吗?
 
注销公司是股东解散或关闭公司的战略选择。公司在成立时须经依法注册,同样,公司注销亦需法定流程才符合合规性要求。若公司违反相关法定清算和注销流程,将会对其造成一系列法律风险。那么公司注销到底是怎么样的?怎么避开常见注销解散公司误区、避免法律风险呢?
 
一、什么是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其实就是关闭解散公司,注销公司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依法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公司注销解散需要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注销的流程
 
(一)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七步:工商注销备案 → 注销登报公告 → 国税注销 → 地税注销 → 工商注销 → 代码注销 → 银行注销
 
所以,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除了普通注销,针对公司注册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异常、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五类企业。还存在简易注销,即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和登报公告,而且可以全程网上登记办理。它简化了申请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三、不及时注销的法律后果
 
当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经营不下去了,老板们希望全身而退,这时候就只有注销公司才算正式退出市场。
 
然而,由于公司注销比注册公司流程繁琐、耗时长、花费大,导致绝大部分的老板们放任公司闲置而不予注销。殊不知,放任不管的后果常常超出人们的想象!
 
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黑名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任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
 
长期不报税,发票会被锁机、税务局可能上门检查,将面临工商局、税局罚款问题,滞纳金问题。有欠税的话会有滞纳金而且会一直累计。(每天万分之五,长期下去这个金额可是很大的)
 
由于公司没有产生业务,如果长期不报税,发票机就会被锁定。如果不及时注销公司,税务一旦被拉入黑名单,记录会长期保存在税务局的系统内,若后期再进行创业,纳税也会被追溯,必须补齐补缴,并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和滞纳金。
 
(三)、法人黑名单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当再次注册公司的时候,填进去身份信息,直接弹出预警“国家局黑名单”!根据“犯事儿”严重程度不同,工商黑名单分为国家级、地方级,但要解决都必须先到公司注册所在区的工商局找到根源,再进一步处理。
 
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如果注册公司时,系统里显示“外地税务登记存在障碍”,这说明,公司登记中的某个“关键人物”在外地的某家公司存在税务问题,没处理完!
 
尤其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不依法注销会严重影响公司法人个人信用。可能直接导致其不能买社保、不能领养老保险、不能办理贷款、移民和坐高铁。
 
生活中时常有这样的例子:由于曾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倒闭没有注销,即便出走另外的公司任职,也没办法续交社保。想要继续缴社保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把自己从黑名单上弄下来,也就是必须把之前公司所欠的税款、罚金、滞纳金都补齐,然后正常注销。至于不能办理贷款就更常见了,坐飞机、高铁、甚至移民更别想,连你的孩子要出国留学都不行!
 
 

作者:jd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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