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税务登记,哪些情况下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日期:2019-11-12 10:14:37

之前小编在前面文章中提及到过临时税务登记,但所涉及到之处不是很多,今天小编带你了解临时税务登记,那么,话不多说了,下面小编带你一起来了解临时税务登记相关内容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但国税发[2006]第104号规定,明确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该文同时规定,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4号)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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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d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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