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过程中做虚假的税务清算违法吗?

日期:2019-06-26 14:47:45

很多公司在清算税务的注销公司中如果企业做虚假的税务清算,企业违法吗? 而且税务清算违法这个事情责任方归谁?现在小编来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是违法的,责任方的话 小编先来啊给你讲一个案例:
 
2004年、2006年法院两份民事判决,判决债务人某工贸公司应偿还某银行欠款600万元、800万元,保证人某设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根据某银行的申请,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执行到部分财产后因某工贸公司和某设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年执行程序终结。
 
张某和王某为夫妻关系,均系某工贸公司和某设备公司股东。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某,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2011年11月15日,某工贸公司和某设备公司均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年11月28日,某工贸公司和某设备公司清算组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2年1月12日和1月16日,两公司清算组形成两份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均载明“债务清偿完毕”。另查明,某工贸公司和某设备公司的清算组没有向某银行送达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并没有委托相关部门对两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
 
一审:原告某银行起诉被告张某、王某,要求二人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称在两公司的注销登记中,履行了公告、清算等法定义务,注销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中院认为张某、王某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故判决应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张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的清算行为造成了某银行的损失,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高院认为,二被告的虚假清算行为使不符合注销条件的某工贸公司和某设备公司注销登记,使银行可以随时要求二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落空,二被告应当就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的事情中可以看出:
 
1、股东在进行公司清算时应尽到法定的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根据《公司法》(2013年版)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也即是说,股东在组织公司清算时除了在报纸上公告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这是两个并行的义务,缺一不可,仅在报纸上公告不能认定股东尽到了通知义务。违反该通知义务违法清算,致使债权人权利落空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2、依法清算是全体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并不会因部分股东仅是登记股东未参加实际经营、未参加清算组或者未在注销登记时签字而免责。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司账册,维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因股东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甚至擅自处分财产造成公司总资产总规模下降,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平等保障,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处置行为造成公司财产减损的数额范围内就公司对外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实股东和法人都是有连带责任的,所以希望大家都不要做违法的事情!找一个 正规的代办公司给你做正规的事情,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你们在税务清算不懂的过错中可以在线咨询锦都小编,小编会免费为你解答!

作者:jdcw


Go To Top 回顶部